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裁判官黃汝榮遭上訴庭狠批 - Magistrate Symon Wong Criticized Heavily by the Court of Appeal

上訴庭狠批黃官的措詞偏頗,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下令撤銷涉案3 名上訴人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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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言詞偏激再被轟
嘲被告棄自辯做法「聰明」 上訴庭狠批未審先判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曾多次在法庭上「語出驚人」的裁判官黃汝榮,繼早前被上訴庭批評在判決時用詞不當後「重蹈覆轍」,在審理一宗偷竊羅漢松案時,直指被告選擇不自辯是「聰明」的做法,黃官又在審訊期間多次使用偏激的言詞,甚至有嘲諷和侮辱被告的成分。上訴庭狠批黃官的措詞偏頗,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下令撤銷涉案3 名上訴人的控罪。

一被告撤罪 兩人須重審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直言,在近代判決書中從未見過如此偏激的用詞,其餘兩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及袁家寧,亦花了不少篇幅批評當時為暫委區院法官黃汝榮的做法。3名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陳及張雖獲撤罪,但案件須發還重審;至於高則由於已完成大部分刑期,毋須重審。

「剝削被告享公平審訊權」

張澤祐昨在判辭中,振領提綱直斥黃汝榮早前審理串謀偷竊羅漢松串謀的案件時,在庭上的言詞和態度及予人不持平、不中立的印象,甚至剝奪了眾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張官引述當日審訊期間,案中被告合法地選擇不自辯,黃官以「聰明」作諷刺回應,使人覺得被告若選擇作供即屬不智,不但自討沒趣甚至多言多敗,整體予人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

上訴庭又指出,黃汝榮的判辭偏頗激進 (見圖) ,他在庭上指被告作供把自己塑造成行屍走肉,是「字字虛言,句句妄語」,又形容被告的證供言之無物,任君隨意演繹、不值一信。黃官又斬釘截鐵地描述多名被告的辯護理據「數位一體,目的一致,全是一丘之貉」。

張官昨指出,若法官作出偏激、嘲諷和侮辱味濃的判辭,顯示他對被告存有偏見,這已構成上訴的理由。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和袁家寧亦認同張官的批評,重申法官在審訊及判決程固然要履行公義,但執行公義的過程必須彰顯於人前,否則不能服眾。楊官更引用另一宗同由黃汝榮當「主角」的案件作案例,指黃官當時以「非人非鬼」形容被告,說明黃官未能以專業態度審案。

以被告為笑柄 官失尊嚴

袁官認為,在嚴肅的法庭程序中,偶爾插入富幽默感的語句「未嘗不可」,然而黃官卻以被告為笑柄,既失去法官應有的尊嚴,又令人覺得他沒有鎮靜持平的心態。

上訴庭又援引由司法機構編製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指文學性言語與司法文書大異其趣,前者務求引起讀者無限想像,後者則旨在教育大眾,使人理解明瞭,以說明司法文書因寫作目的不同,其措詞、風格亦應跟其他文書有分別。

本案上訴人陳華、張仁有和高軍,去年在裁判法院被黃汝榮裁定非法留港罪成、串謀盜竊及無許可證在郊野公園內切割植物罪成。

【案件編號:CACC3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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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出驚人欠莊重 黃汝榮屢遭狠批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經常「語出驚人」,時有出位語句,其撰寫的判辭不時夾用四字成語,或把案情描繪得如小說一樣。他曾把摸胸說成「撫弄其嶺上雙梅」,又形容搶劫案的被告「非人非鬼」,又曾揚言「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遇覑他便要「倒楣」。去年黃官曾先後遭高院及上訴庭狠批,指他在判辭中用字欠缺莊重。

描繪案情如小說

黃官於06年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羅列接納受害女童證供的理由,指其「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故不可能說謊。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已展露無遺」。

案中被告去年9月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湯寶臣指黃官「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裏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曾指被告「非人非鬼」

此外,黃於06年出任區院暫委法官其間,審理一宗搶劫案時以「非人非鬼」來描述被告,及後上訴庭直指出,黃在判辭採用感性措詞,難免令閱讀判辭的人覺得黃已失去應有的專業態度。

黃官曾於02年與資深大律師清洪於庭上「針鋒相對」,清洪指黃汝榮曾說過身為裁判官,時時要面對很多「大炮」(有資歷的大律師),又指這些「大炮」遇覑他便要「倒楣」,當時黃官不排除自己曾說過這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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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委任法官 犯錯仍保飯碗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案件的主角——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汝榮,原為裁判官,處理本案期間於區域法院當暫委法官 (Deputy Judge)。雖然黃汝榮已非首次被上級法院批評,但對其仕途未必會造成影響,最低限度,其法官「飯碗」就未必會因而失掉。

行為不檢可被免職

據了解,目前的裁判官 (Permanent Magistrate) 分為終身委任或者合約制,終身委任的裁判官只有在極罕有的情下才會被解除法官身分,否則就可以一直留任至60歲退休。

根據《基本法》,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下,行政長官才可以根據由終院首席法官任命的獨立審議庭的建議將其免職,至於合約制的裁判官,其任命年期則按合約而定。

司法機構昨日沒有回應黃汝榮屬終身委任還是按合約聘任,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黃獲委任為裁判官的年代,絕大部分裁判官均屬終身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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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辭天書:忌文學修辭
2008年1月22日

【明報專訊】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判辭中提及的《司法文書製作淺談》(下稱《淺談》) 乃供司法人員內部使用,不會公開給公眾參閱。資料顯示,本案主審的上訴庭法官之一楊振權,亦曾向本港執業律師講授上述《淺談》。楊官亦對推動香港司法界使用中文不遺餘力。

根據司法機構年報,司法機構會不定期舉行由本地及內地大學主辦的判辭寫作課程及講座,供司法人員參加。

判辭引述了《淺談》部分內容,指司法文書應以事實及法律解決問題,教育大眾,司法文書不應選用文學言語,或藝術修辭手法,例如以誇張、諷刺、比喻或影射方法描述,因這與司法文書莊嚴的風格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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